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过程既是科技经济活动,也是教学科研和培养人才的过程。广大教师要转变观念,科研活动既要注重学术价值,又要注重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创新思想,更要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为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调动我院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开展科技活动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规范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与转化,主要是指利用我校职务技术成果而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中间试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与转化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必须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院(系、所、部)的学科建设,有利于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第四条 成果的推广形式主要有:网络宣传、个人推广、学院学校推广等。科研成果转化的形式:学校自行投资转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和完成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有关技术资料占为已有,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除学校自行投资转化的项目外,其余成果转化由学校与成果应用单位签订转化合同。各项科技成果(技术)的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以及技术咨询合同的订立需经学院审定并报科研处批准。
第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合同收益根据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进行各级提成及奖励。
第八条 推广他人的成果,划拨到帐科研经费(不含设备费)的10%给推广人,并享受相应的科研分及学校科研奖励返还,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进行各级提成不变,学院备案。
第九条 与成果所有人或科技开发人员协商,推广人可以担任课题负责人或成员,享受相应的科研分及学校科研奖励返还。
第十条 以课题名义为学院联系的其它科研业务,课题由联系人挂名,项目完成到款后结算,除去成本后,利润的10%归联系人,其余效益纳入院长基金。
第十一条 技术成果以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其技术经有关部门评估,按有关规定折算为相应的股份额或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科技产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就地开发,以发展我院的科技产业。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在本院实施转化成果成功并投产后,可连续五年从实施该成果所得纯利润中提取10%作为奖励报酬。
第十三条 凡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为学院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均可申报学院科研先进奖(每年11月底申报)。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科技工作,在评选先进、评定职称时,将充分考核其推广应用和转化实绩。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完成团队和科技人员应当在项目完成后,根据科研成果的类型,提供成果介绍,报学院汇总。提供转化的成果必须成熟或可独立应用。阶段性成果进行转化时,须注明其开发程度及后续开发条件。
第十六条在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中,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在与其它单位进行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过程中,合同应约定各方要保守技术秘密,我校参加成果研究或转化的有关人员在离职、离休、退休后三年内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凡技术转让收入及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科技人员离休、退休、调动工作以后,凡未聘任继续参加课题研究的(离退休人员可在一年内),应向学院交回全部科研材料(包括科研资料、科研仪器设备等),并与学院以书面协议合理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在未征得学院的同意,不得将离休、退休、调动工作前原单位明确要求不对外提供的职务技术成果和关键性技术情报向他人泄露、转让或者利用其为他人进行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科研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或非法牟利的;
(二)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的;
(三)其它违反成果转化规定的。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与学校政策如有冲突的地方以学校政策为准,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
201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