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保障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要根据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实际需要出发,应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有利于提高学校综合办学实力和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四条 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要依据研究生指导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坚持标准。鼓励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的教师加入硕士研究生指导队伍中来。鼓励有特长但又不完全具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参与导师组集体指导。
第五条 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合理;要建立必要的回避、监督和仲裁制度;要建立健全过程监督和考核机制。
第六条 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在遴选时优先考虑,以提高指导教师的学历层次,为优秀的中、青年教师迅速成长为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创造条件。根据学科与人才培养要求,可聘请校外专家学者为校外研究生导师。
二、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思想品质,热心于研究生教育事业。
第八条 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准确把握所从事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道德高尚。
第九条 导师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且均须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其中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应有2年及以上的受聘期,40周岁以下的副教授还须具备博士学位。
第十条 围绕学科发展方向和学位点的研究方向,能够撰写出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发表过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获得一定的研究成果,近3年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至少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三类以上刊物发表一篇;申请期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在三类以上刊物发表3篇以上(含3篇);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或译著1部(署名为前2名或独立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3)有相当于省部级及以上单位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1项,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正式颁布的标准1项;
(4)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或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前4名);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2名)。
第十一条 承担着相关的科研课题,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以及具备培养研究生的基本工作条件和协助人员。具体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科研课题基本条件:参加三类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四类科研课题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1项,或主持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
(3)工科类省部级重点学科的导师年均研究经费一般不少于2万元;文理类省部级重点学科的导师年均研究经费一般不少于1万元;一般工科的导师年均研究经费一般不少于1万元;一般文理类的导师年均研究经费一般不少于0.5万元。
第十二条 具有讲授研究生1~2门必修课程的能力,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能够适应科学研究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要求。
第十三条 适应岗位要求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指导教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如下控制年龄,其中教授:男60周岁,女55周岁;副教授:男57周岁,女52周岁。健康状况要良好,且主要精力能够投入到教学、科学研究方面,能亲临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及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并遵守学位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有关条例及规定。
三、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全面负责。教书育人,既要管业务学习,也要管思想品德教育。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引导研究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教育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道德观,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遵纪守法、学术严谨,敢于创新的良好学风。
第十六条 教育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指导教师应当在思想情操、严谨治学、团结合作、职业道德等方面为研究生做出表率。
第十七条 严格考核研究生。每月至少听取研究生汇报工作一次。检查、考察、掌握研究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德、业务学习、组织纪律等方面情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研究生中出现的不良思想倾向和行为,敢于批评,教育和帮助、引导。及时反映和帮助解决研究生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因工作原因,外出时间较长,应安排好研究生的工作,并向所在学科汇报。
第十八条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一个月内,制订好具体的培养计划,并严格控制学习年限,掌握培养环节,及时检查培养进程中各阶段计划完成情况;指导和安排好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及中外文献资料阅读;每学期组织所指导的研究生开一次学术讨论(报告)会,真正把研究生引导到本学科发展前沿;鼓励研究生参加专业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九条 把好论文质量关。导师的责任是使选题恰当,立论正确,数据可靠,结论严谨可信,严防论文抄袭。论文本身水平主要由研究生自己负责。导师在第二学期内应确定选题范围,在第三学期内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制订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填写好选题报告书。协助组织好开题报告会。至少两周检查一次课题研究和撰写论文情况,按时组织学术问题的答疑和讨论。注意创新能力的培养,发挥研究生主观能动性。督促研究生按期完成论文工作,实事求是地评价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答辩的意见,不得推荐达不到学位水平的论文答辩。向院(系)提出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在研究生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时,导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对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情况,提出实事求是的评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院、系的领导下,发挥集体作用,团结协作、共同关心,培养研究生。注意总结培养研究生的经验。
四、研究生导师遴选与聘任程序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者(含校外导师)向所在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导师遴选条件及其所在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经认真研究讨论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推荐,校学位委员会每年五月底受理一次有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硕士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后的两周内为异议期,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个人或集体对审定工作过程或结果的异议。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通过后,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公示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校学位委员会报告,由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名单。
第二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取得资格后,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聘任和管理,学位分委员会可以依据本办法精神制定聘任细则,但不得降低聘任标准。
第二十七条 具备导师资格者需跨学科招收研究生的,须征得考生所在学科所属的学位分委员会的同意,并接受该学科的相关考核。
五、导师考核与复查
第二十八条 每年各学院应根据本院的导师遴选细则,结合导师队伍状况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状况,对现有指导教师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对成绩优异、成果显著的指导教师给予表扬、奖励,在提职晋升时给予优先考虑,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指导或招生。
(1)没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或缺乏可供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科技开发课题等任务者;
(2)没有足够的科研经费以保证研究生进行课题研究和发表论文所需版面费用或不具备进行课题研究必要条件者;
(3)责任心不强,培养过程中出现过较大差错者;
(4)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者;
(5)研究生论文阶段,导师离校连续半年以上,且无措施保证论文质量者;
(6)学位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者。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三年进行一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复查,复查依据导师基本条件,划分为达到、基本达到、不达到三种情况,复查为基本达到和不达到的,报校学位委员会最终审定,确定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三十条 考核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道德品质恶劣、违反学术道德情节严重、违法乱纪者;
(2)连续三年没有科学研究成果(包括高质量的教材或论文);
(3)连续二次被停止招生者;
(4)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者;
(5)自动放弃指导教师资格者;
(6)校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者。
六、其它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引进的博士或具有副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选聘为硕士生导师:
(1)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Top期刊上(由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委员会认定)发表学术论文者;
(2)国家级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前4名),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3)国家973项目、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一级课题主持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或省部级项目主持人。
第三十二条 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超龄导师可安排招生,但不作为是否退休的依据。
(1)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
(2)目前本人科研项目经费:文科在0.8万元以上,理工科在10万元以上;
(3)经有关部门批准,目前仍作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为省内该学科知名学术带头人;
(4)近三年来,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排名第一)或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一项(排名第一)以及在本学科国内公认的权威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一篇的正高职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与之有矛盾的以此办法为准。